食品安全抽检抽样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不予抽样的情形
抽样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不予抽样:
1.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取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3.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4.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5.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检的处置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不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上报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果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到抽样现场确认的,可由2名或2名以上抽样人员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上签字即可。
(三)特殊情况处置和上报
1.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并可简化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程序。
2.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发现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抽样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送秘书处。
3.被抽样单位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