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的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规定,企业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审查通则》及其问答中也明确,企业自行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检验需要。
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各地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法规中,均要求企业建立并执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项目的确定:
关于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测项目的确定,根据产品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法进行确认。
1、审查细则/产品执行标准有规定:
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出厂检验项目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细则和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当细则和产品标准对于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不一致时,由于部分产品的细则和产品标准发布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宜现阶段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结合细则的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对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2、审查细则/产品执行标准没有规定:
对于饮料产品,《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强调的是检测能力,不再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没有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对于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中都没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的情况,企业可以参考相关产品的推荐性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也可以根据地方监管的规定,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短保产品出厂检验:
对于短保食品,如果等微生物检测合格再出厂,有些产品的保质期可能就临近终点了。关于短保食品出厂检验时效这个问题,国家没有作明确规定,需要按照地方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操作。根据笔者的经验,北上广等地方监管部门允许短保产品采取边出厂边检测的方式,但是企业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其他地方的企业,可以与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属地监管部门对短保产品是否有特殊管理。